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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 争先 争效∣司法救助:春天里的“检察暖阳”
时间:2023-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笔钱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也给了我们继续治疗的信心,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这么用心帮助了我们一家!”被害人家属王某某收到南靖县检察院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后,激动地向检察官表达着感谢之情。

救助过程

2023年1月28日上午,王某甲趁其家人务工之际,持械击打江某甲、江某乙,造成江某乙轻伤一级,江某甲重伤至今昏迷不醒。南靖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得知被害人因为重伤治疗手术前期已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后续还需要持续治疗以确保手术效果,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承办检察官了解这一情况后走访了当事人及其所在村调查核实情况。同时,积极帮助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开通救助绿色通道。南靖县检察院15天内为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及其家属王某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工作亮点

司法救助既彰显党和国家对民生的关怀,又传递人民司法的温暖。这起司法救助案件的快速办理,正是践行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的一个缩影。近日,南靖县检察院出台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实施方案,将继续发挥积极主动救助意识,强化服务措施,在办案中推行“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调查”三主动举措,力争主动及时救助相关案件被害人,以“一次救助、长期关怀”机制,让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有力度更有温度。

检察官普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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