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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显品质】南靖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林业碳汇赔偿实践绿碳司法
时间:2022-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11日,漳州市南靖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宗碳汇认购生态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在被滥伐林地已经补植复绿的基础上,推动当事人自愿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林业碳汇105吨,用于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

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试行)》成功办结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间,吴某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南靖县龙山镇棠溪村“田厝湖后”林地内砍伐阔叶树,并将木材运往漳州市芗城区销售,获利12818元。

2022年5月21日,吴某清将滥伐的木材继续运往漳州出售的途中被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当场扣押林木材积2.188立方米。经鉴定,吴某清滥伐林木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立木蓄积量为21.7982立方米,经济价值6888.24元。

案发后,吴某清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被滥伐林地已补种了林木。

诉前情况

南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清涉嫌滥伐林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依法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南靖县检察院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与此同时,南靖县检察院向南靖县林业局发出生态环境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通知书。经该局技术人员测算,吴某清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林业碳汇减排量为52.4吨。

在公告期间,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吴某清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主动申请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签署自愿赔偿承诺书,并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林业碳汇105吨。

审查结果

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清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认购并核销与测算的碳汇损失量二倍的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碳汇损失赔偿责任,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公共利益也得到有效保护,南靖县检察院对其刑事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终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意义

南靖县是福建省首批国家生态县、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素有“树海”“竹洋”之称,森林覆盖率73.38%,居漳州市首位。“生态绿”是南靖的底色也是亮色。

南靖县检察院自1981年成立林业检察科以来,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摸索尝试修复被毁林地。2009年,该院在审查一起失火案件中,全国首创提出“补植复绿”机制,责令犯罪嫌疑人刘某榜在火烧迹地上补植林木951亩。这一机制,改变了以往一诉了之的做法,让失火荒山又重新披上了绿装,迈出了检察机关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关键一步。2015年,最高检将该机制写入工作报告,并在全国推广。最高检还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18年先后三次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到南靖视察生态检察工作,对“补植复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在此基础上,南靖县检察院不断创新拓展,把恢复性司法从林业逐步延伸到河流、土地、矿产等生态环境领域,形成“公益林抚育”、“修复环境”、“增殖放流”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模式,原地、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路径,并被福建省检察院总结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三位一体”福建生态检察模式。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补植复绿”等传统生态修复模式,不足以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全部损失。南靖县检察院继续探索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补偿,以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碳汇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已进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通过引导当事人认购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碳汇损失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实现森林生态价值有效转化为森林产品价值,促进生态资源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的实现。

什么是“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本案当事人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林业碳汇,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实现生态修复。

碳汇损失赔偿金怎么用?

碳汇损失赔偿金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以弥补受损林业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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