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南靖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深入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村居开展剥夺政治权利专项检察活动,进一步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漏管和违法参加选举,保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环节有序进行。
检察官们组成二个检察组,通过数据统计、实地检查、查阅档案、询问谈话等方式,针对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列管和监管情况、有无被列入相关选举候选人和选民名单、有无违法参选等问题,深入7个派出所、10个村(社区),检查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南靖县检察院将持续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内容,进一步加强同法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同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安全稳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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