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危害国(边)境行为,敦促滞留缅北南靖籍人员主动返靖,近日,南靖县检察院到辖区内各派出所了解排查滞留境外人员情况,重申从宽政策,引导侦查取证。
日前,南靖县检察院依法对冯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进行不起诉决定宣告。
2020年8月初,冯某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云南偷越到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工作。2020年8月中旬,冯某在该诈骗窝点老板“阿地”的授意下,以高薪为诱饵,拉拢、诱骗冯某松到云南省做外汇,后由老板“阿地”联系“蛇头”、安排接送司机,将无偷渡意愿的冯某松从云南带到缅甸其所在的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从中获取介绍费2000元。
鉴于冯某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另根据南靖县人民政府对南靖籍滞留缅北主动返回人员的从宽政策,南靖县检察院对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在对冯某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办案检察官对冯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会影响边境安全稳定,且境外电信诈骗团伙针对的是国内群众,骗取的是国内人民的钱款,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因国外疫情严重,这也增加了我国的疫情防控压力。”
冯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还将自己书写的悔过书提交给检察院,并表示将主动向其居住地的周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滞留缅北的人员早日主动回国。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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