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切实防止“纸面服刑”和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推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健康发展。近日,南靖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关于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组成案件评查小组,对2021年度受理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
评查小组依托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和检察档案,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落实“八必查”要求,坚持边查边纠边改,即知即纠即改,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及时发现、纠正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南靖县检察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决定等环节,对罪犯身份、判决文书、诊断材料、诊断主体、文审意见等佐证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发出工作提示函及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各个环节及时规范合法进行,同时促进未羁押判实刑未交付罪犯的清理。2021年度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决定审查案件13件,其中监督2名不符合暂外条件罪犯依法收监执行。
通过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抽查谈话、实地走访,查看执行卷宗等方式,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针对性法律监督。2021年度针对2件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不当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依法依规执行。
Q: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Q:为何要设置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制度?
A设置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制度的目的:是对患有严重疾病需一段时间出监狱就医的罪犯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对腹中胎儿、哺乳婴儿及其怀孕罪犯的人性关怀;是对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的从宽执行。
Q:保外就医的条件?
A:(1)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病情条件: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
(3)保证人条件: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4)矫正影响评估:监狱、看守所对需要调查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有影响的,需委托相关社区,出具《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意见书》。
Q:哪些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A:对病情、刑期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Q: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A:病情诊断,社区评估,保证人保证,狱内公示,监狱局批准,上网公开。
Q: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些机关决定或批准呢?
A:(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Q: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刑罚的中断嘛?
A: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中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等同于在狱内执行!
Q:检察机关如何对罪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A:主要审查其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自伤自残情形;执行刑期是否符合;审查《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意见书》;审查保证人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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